招标详情
各有关单位:
为采取有效的行动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对人类和生态环境的巨大威胁,国际社会缔结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公约”)。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大会应自公约生效之日起四年之内、并嗣后按照缔约方大会所决定的时间间隔定期对其成效进行评估。为提供公约成效所需的可比监测数据,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通过了全球监测计划,将空气和母乳/血液将作为POPs监测的核心介质。根据上述公约要求,我国将成效评估行动和监测工作纳入《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
为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落实国家实施计划,展示我国政府在限制和治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方面的成就,说明我国环境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含量水平和发展趋势,自2007年起,我中心委托相关单位持续开展了环境大气和水体中的代表性POPs开展浓度水平的监测并编写监测报告。目前,已分别于2008年和2014年完成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监测工作并编制完成区域监测报告,正在按照《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成效评估2016-2020年工作规划》开展第三阶段监测工作。
因此,我中心拟按计划继续开展2019年度大气和水体介质中POPs物质监测,确保数据连续性,以完成第三阶段监测报告。考虑到工作量及技术特点,拟将项目任务拆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招标,即:(1)样品采集工作;(2)样品前处理、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工作。本项目针对样品采集工作。
一、工作内容
按照《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成效评估2016-2020年工作规划》,采集各大气监测样点大气样品,为监测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硫丹、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代二苯并呋喃、α-六六六、β-六六六、林丹、毒杀芬、多溴联苯醚和六溴联苯、六溴环十二烷等POPs提供材料,采集各水体监测点水体样品,为监测PFOS和PFOA提供材料。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采集样品
(1)大气样品
准备采样器材、器件和耗材,完成青海门源、武夷山、长岛、大兴安岭、神农架、重庆、武汉、南京、阳朔、日照、六安背景点和农村点等15个点位监测点位的大气样品采集工作,并收集采样点位相关资料。
样品采集要求严格按照全球环境监测导则(GMP)规定方法,使用GMP规定的PM10切割头中流量采样器,样品采集流速均为220L/min,采样量不少于1000 m3(标准状态)。
大气样品采样计划见表1(见附件)。每个点位每次采样包括1个样品和1个全程序空白样(共40个,青海、福建、西藏、重庆、河北、广西点位夏季、秋季各1次,其余点位1次),同时附加采样次数10%的平行样(2个),共计42个样品。
(2)水体样品
按照13年的采样位置,在青海湖和太湖分别布设3个采样点、在黄海和渤海分别布设5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采集2个平行样品,共24个样品,具体采样点位见表2(见附件)。
2、编制报告
编写采样报告,包括采样测试方法、技术路线、采样记录。
二、工作产出
项目产出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项:
项目要求提交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财务计划书,产出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项:
(1)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前处理和分析测试方法);
(2)采样计划规定的42个大气样品和24个水体样品;
(3)采样报告。
三、时间要求
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工作。具体时间以承担方提交的实施方案为准。
四、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承担此项目的单位需要具备如下资质:
1、在中国境内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
2、熟悉POPs大气、水体等环境介质样品采集方法,有POPs采样相关项目经验。(需提供合同首页、金额页、盖章页复印件。)
3、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CNAS)认可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计量认证(CMA)的二恶英采样资质。
4、具备符合GMP规定的PM10切割头的中流量(200-250L/min)采样器,能同时采集颗粒态和气态的环境空气样品,样品量不少于1000m3时不会发生穿透现象者优先。
5、了解各采样点情况并可获得电力供应、运送设备、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等必要支持。
6、熟悉斯德哥尔摩公约,参与过履约相关项目。
项目核心成员应有具有下列资质的人员组成: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POPs大气、水体等环境介质样品采样经验(需写明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及所承担职务),具备环境、大气或化学领域正高级职称。
2、项目组成员不少于5人,至少1人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提供相关证明),至少1人以上具有博士学位,2人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提供相关证明)。
3、熟悉POPs环境介质样品采样方法,2人以上具有PM10切割头中流量采样器使用经验(需写明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及所承担职务)。
4、熟悉斯德哥尔摩公约且参与过履约相关领域项目。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及联系方式
感兴趣的单位可向如下联系人免费索取详细的建议书征询文件(含工作大纲)。
联系人:李秋爽
电 话:010-82268961
传 真:010-82200527
电 邮:li.qiushuang@mepfeco.org.cn
六、接受投标的地点、人员及投标截止时间
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19年3月20日17:00(北京时间)之前通过邮寄、快递或直接送至我中心,以收到时间为准。投标文件应包括加盖公章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正本各一份和副本各四份,技术建议书与财务建议书应分别密封,逾期递交的建议书将予以拒收。
投标文件接收人:卢俊名
电 话:010-82268845
传 真:010-82200517
电 邮:lu.junming@mepfeco.org.cn
单 位: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710室
邮 编:100035
七、其他注意事项
1、封装要求:整个项目建议书的封装应由一个外封袋和两个内封袋组成。外封袋上应注明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及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在两个内封袋区分标注“技术建议书”及“财务建议书”;外封袋和内封袋均应密封完好,并加盖单位公章。
2、人员简历要求:项目建议书所列人员应按照招标文件所列格式提交个人相关信息,并由本人亲笔签名确认。
3、技术方案要求:请参照工作大纲要求编写技术建议书,并对拟采用的研究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和工作计划进行有针对性的、详细的、重点阐述,该部分内容是评标过程中重要的考核因素。如果未就工作大纲内容做出上述实质性展开阐述,技术建议书将被视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被我中心接受。
请有意参与投标的单位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项目管理方的相关要求认真编写投标文件。如出现违规行为,我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我中心《关于严肃处理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咨询服务建议书征询文件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生态环境部环境公约履约技术中心)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