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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国水资源开发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对策建议有哪些??

时间:2015-11-17 18:07:41

水不仅事关“两个百年目标”的实现,更关系中华民族的存亡和发展。要站在战略高度,重视和统筹水资源开发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严格遵循水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统筹安排“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水气土固化(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污染,城市规划、产业布局、社会事业发展要根据水资源分布情况,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以水定规划,以水定产业,以水定发展,把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十三五”规划以及区域发展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环境发展规划等各项规划中。

1. 科学管理,完善体制。国家层面成立“中国水资源委员会”,由国务院分管领导任主任,环保、水利、住建、国土、农业、林业、交通、工信、财政、发改、卫生等部门和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团队,负责对我国水量、水质、水资源的统一研究,提出水资源开发保护和污染治理规划建议,协调相关部门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工作;指导跨省河流水资源委员会工作等。

2. 法规配套,部门联动。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尽快推动修订涉水相关法,特别是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船舶法、农业法、林业法等,抓紧制定饮用水保障法,地下水质量标准法,加快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涉水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确定《水法》作为涉水法律的基本法地位。借鉴国际通则,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强制城市加强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另外,抓紧制定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组织条例,明确环保部、住建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等部门在水资源开发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职责。

3. 流域管理,上下游协同。按照流域即自然地理和水文单元而非管理或行政界线进行管理,将七大流域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水利管理局改制为流域水资源委员会,对国务院负责,业务上接受环保部和水利部指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一流域内水资源开发保护和污染治理,包括水质监测、信息发布、界面考核和补偿等。其他跨省河流成立流域水资源委员会,分别对环保部、水利部负责,实行双管体制;省行政辖区成立省级水资源委员会,河流相应分级建立水资源委员会,负责流域内的涉水事务研究、规划和管理。

4. 严格标准,达标排放。实行严格的水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排污权许可证制度管理办法”,夯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严格用水收费制度,推进水价改革,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优化水资源费、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排污收费在综合水价中的结构。实行阶梯式水价、超定额用水加价等制度,确定再生水价格,通过经济手段和市场,推动污水处理技术不断提高,鼓励中水回用、节约用水。

5. 综合执法,分级负责。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水污染防治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管理,重拳出击,始终保持治水执法监督的高压态势,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零缺位”。建立环保、国土、水利、农业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综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和打击违法排污和违法用水。建立基于水平衡测算的取水、用水、排水的动态监管系统,加强定额用水、达标排放的监管,真正实现水环境保护政策的功能,保证水环境质量不退化。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标准,对于恶意排污行为从重、从严处罚,其中对恶意向地下排放污水的个人和企业进行严厉的刑事处罚,不设上限。

6. 生态补偿,保护水环境。按照区域间生态共建、资源共享、公平发展的原则,明确上下游、地区间生态建设的权责,把上游的生态保护治理和下流受益方提供补偿提升到法律层面上,形成完善的生态补偿体系和长效补偿机制。尤其要以经济手段调动上游地区政府和群众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建立地区间共建、共享的长效生态建设机制。制定和实施流域界面水质监测和考核制度,上游水质未达标的要向下游支付补偿费,流域委员会要向超额排放的上游进行处罚,并收取污染治理费。

7. 城乡并举,涵养水源。立法严格保护饮用水源,根据城镇化进程,建立城市群水源涵养区,走“望山见水”的绿色城镇化道路。通过生态移民、生产移民、生活移民等方式调整人口布局。分层次、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原始生态系统、农村生态系统和城镇人工生态系统三个子系统的建设,并结合流域和湖泊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生态屏障体系。以保护区域内河流和水库为重点,实行水源及流域的综合治理,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污水流入河道和水库。加强空间管制,特别是对国家自然保护区和一级水源保护地划定生态红线,禁止乱采滥伐,禁止规模开发,鼓励植树造林,退耕还林,退田还水。

8. 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城镇所有污水都应经过处理后达标准排放,农村生活污水可通过人工快渗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灌农田。对工业废水要实行禁排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工业非常规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分别制定行业预处理标准,实施特殊许可,即必须进行预处理或专业性污水处理厂进行预处理后,才能排入污水管网。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城镇要结合新区发展规划和旧城区改造,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工程”、“中水回用管网工程”和“防洪储水工程”,实现污水全部处理,中水充分回用,雨水有效收集。

9. 惜水护水,休养生息。江河湖泊是有生命的水生态系统,要遵循生态规律,科学评估每条江河,每个湖泊的生态状况和自净化能力,制定每日纳污排放量,对超载超负荷的江河湖泊,要采取切实措施,减少纳污量,明确生态恢复目标。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管理和立法,制定严格的标准,进入内河的燃油机动船舶,必须加装油水分离器,减少内河流域船舶污染物排放,严禁倾倒船舶生活垃圾和废物,严禁化学品货船在内河倾倒压舱水和洗舱水。制定网箱养鱼管理办法,提高标准和排污收费水平,减少污染。对于不达标水体,禁止网箱养鱼。对于水电开发,要科学评估,留有余地,限制过度开发水能资源,严格筑坝评估和审批,明确禁止开发河流和河段,对于严重影响河流生态功能的坝体要适时拆除。扩建加建长江三峡等水坝鱼道,实行生态修复工程,贯通河流恢复生态。疏浚贯通大运河等干涸废弃河床,恢复河流生态系统。结合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加强长江、珠江等具有航运功能河段的沿线高铁、城铁、民航、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减轻河流航运压力和负荷。

10. 节约用水,提高利用率。要明确水权,放开水价和水市场,推广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要制定“节水法”,要求和鼓励城市改造节水管网、铺设中水回用管网;要实行差别水价和阶梯水价,降低工业用水量,提高工业用水效率;鼓励居民使用和更换节水龙头、节水马桶、节水电器;要利用世界水日、环境日等,广泛宣传节约用水,普及节水知识和技术,推广农业节水喷灌滴灌技术,倡导全民节水。

11. 加强引导,减少面源污染。要制定土壤质量法,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科学化,制定标准和激励政策,促进农户和养殖户减少“动物圈舍污染物排放量、动物粪便贮存流失量、肥物操作损失量、作物生氮肥流失量”。按照“以地定畜、种养结合”理念发展畜禽养殖业,实现种养平衡,通过实施财政补贴,鼓励沼气发电技术、沼液微生物生物质提取技术、干粪生物制肥技术、畜舍绿色建筑技术等绿色生态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实现循环经济和废物利用最大化。加强农村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改造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干旱地区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半干旱地区推广“塘田结合”模式收集雨水,防洪地区疏浚河道沟渠,实现水资源的最优化利用,减少面源污染物的入河入湖排放。

12. 宣传教育,推进国际合作。开展惜水、亲水、爱水、节水宣传教育,坚持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水环境质量,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团等非政府组织发展,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深化国际交流和合作,系统研究并借鉴国际水资源开发保护和污染治理经验,积极推进跨界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相关工作,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建设污染防治国际技术“智汇平台”,服务水污染治理工作,共同呵护江河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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