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汇集 智慧互联 全球共享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登录 注册 通讯员登录 中文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园区政策>详情

返回

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2020-12-10

  近日,《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指出园区认定应满足14个条件,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60 分及以上。

  对未取得认定的园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已认定园区开展跟踪评价工作,每5年至少组织1次。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认定条件要求的取消认定。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已认定园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附: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化学工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建设,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和环保管理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优化承接化工项目入园条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地形、地貌情况和化工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指经省、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构成,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工业园区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园区,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工业集中区,且符合《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及《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目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和指导。省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园区认定、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园区认定评价的组织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园区新建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园区改建、扩建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区空间规划监管,土地利用规划的合理性审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园区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总规划建设面积在 2.5 平方公里以上。

  (二)园区已编制总体规划,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并与所在市(州)、县(市、区)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衔接,符合《贵州省人民政府推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园区已编制产业规划,明确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产业规划通过专家论证。

  (三)应形成产品特色突出的主导化工产业,园区内化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 60%以上。

  (四)园区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专业报告。同时,按已批复的规划环评要求适时开展规划环评跟踪评价。

  (五)园区边界满足外部防护距离要求。园区内功能分区划分、总平面布局以及企业生产和储存装置、基础设施布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六)园区内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实现封闭化管理。具有相应的卡口、岗亭、道闸或相似交通管制等防侵入设施,具有道路高清晰摄像头等能监控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行轨迹的设施。

  (七)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设置专门的安全、环保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环保生产管理人员。园区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配备相应应急救援力量,实施 24 小时应急值守。

  (八)园区针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监管信息档案,在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中安装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监控装置、检测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九)园区或园区内重点企业设有安全、环保(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监测。

  (十)具备相对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应符合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环评及批复文件中确定的排放标准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园区入河(入湖)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及下游水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十一)园区应建立满足环境应急要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应急池、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及装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等。

  (十二)园区内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进行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园区设置有危险废物处置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 100%。

  (十三)园区应具备满足正常生产所需要的供电、供水、供热、工业气体供应、公共管道走廊等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

  (十四)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及园区内企业的绿色化发展,积极推进园区和园区内工厂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

  第五条 按照《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以下简称

  《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赋分,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 60 分及以上。

  第六条 处于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

  规模总量较大、税收贡献突出、产业特色鲜明、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化工生产企业(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园区认定申报工作由园区(或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按照隶属关系向园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认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基本情况;

  (二)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批复,省自然资源厅对总体规划与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的审查意见;

  (三)园区产业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四)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批复文件,省应急管理厅审查意见;

  (五)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或者跟踪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意见;

  (六)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供气、污水处理、消防、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园区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及证明文件;

  (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由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初步评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园区,由市(州)级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专家评审。由具有化工园区认定经验和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核,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二)部门认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依据园区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初审情况和初步评分结果、专家现场审核报告,并结合全省化工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确定拟认定的园区名单。

  (三)对拟认定的园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对未取得认定的园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四章 评价考核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对已认定园区开展跟踪评价工作,每 5 年至少组织 1 次。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认定条件要求的取消认定。

  第十二条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已认定园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

  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对尚未认定的园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消除安全、环保等隐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

信息来源: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