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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

2020-12-25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厅〔2020〕58号)要求,我厅牵头组织拟定了《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经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市(州)意见,并进行了专家评审论证,已按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完成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形成了《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稿)》,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4日至12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 李琴   028-86265797(带传真)

    邮  箱:hgcyc@jxt.sc.gov.cn

    附  件: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公示稿)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12月24日


  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提升全省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载体能力建设,提高化工园区本质安全和建设水平,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拟认定的化工园区原则上应是经省级及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构成,以发展石化和化工产业为主导、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业园区。包括专门设置的化工园区以及在各类开发区中相对独立设置的以石化、化工为主导产业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化工园区认定和管理由省政府授权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等省直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优化规划布局原则。园区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产业规划要求和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统一。

  第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原则。园区应突出化工产业专业特色,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科技创新,促进化工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理念,推进资源就地转化和产业上下游关联耦合,实现资源和能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 完善基础设施原则。园区应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辅设施、物流输送、应急救援等各方面需求,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健全管理机构,具有较高的智能化水平和较强的公共服务能力。

  第七条 安全绿色发展原则。园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施网格化监管,提升本质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实施责任关怀,夯实园区发展基础,促进园区安全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拟申报认定为化工园区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确承担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机构。

  (二)园区应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四至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三)园区应具有法定时效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四)园区布局与人口集中的城市主城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保、安全、卫生防护的相关规定设置隔离带,隔离带内不得有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园区应建立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规划,符合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产业规划等规范文件要求的项目准入、退出机制,并落实。

  (六)园区建成区连片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认定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公里,园区建设应符合布局合理、用地节约集约要求。  

  (七)园区应具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建立必要的安全应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应急预案、消防站、应急救援物资库、安全应急救援队及装备、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依托医疗机构开展应急救援。

  (八)园区应当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并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管理规定。

  (九)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建设率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

  (十)园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应具备相应的卡口、岗亭、道闸或相似交通管控及防侵入能力的设施,具有能监控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轨迹的监控设施。

  (十一)园区应建立固定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和园区生态环境风险监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污染源产排污环节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污染物治理设施用电监控。化工园区高空瞭望视频监控、重点道路和路口视频监控、企业危险场所视频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监测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控覆盖率达到100%。

  (十二)园区及其企业应具备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100%收集、100%安全处理处置的配套能力(可结合化工园区外处理处置能力)。

  (十三)园区应建立环保监测监控,包括但不限于: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企业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测监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企业废水排放口监测监控、企业清净下水排放口监测监控等,污水处理厂排口下游水质监测设施;化工园区毗邻敏感目标的,还需建设敏感目标大气环境监测设施。园区建成工业废水收集处理系统、企业工业废水纳管率达到100%,建设废水、废气和土壤特征污染物名录库。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

  (十四)园区应建立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池、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等。

  第四章 申请资料

  第九条  申请认定化工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文件。包含园区基本情况:园区批准设立机构,管理机构级别、园区类型、认定面积、已供土地面积、剩余可供面积;基础设施及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园区近三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安全环保情况;园区化工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情况、上一年度化工及相关企业数量、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等。

  (二)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申请表。

  (三)园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包括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园区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的批复文件。

  (四)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或者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核意见;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稳定达

  标的证明材料。

  (五)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具有法定时效性的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六)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文件。

  (七)用地审查相关材料。包括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园区范围、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规划统一管理情况说明、规划一致性处理情况、现状地类、确权登记情况、信访和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区域范围规划审查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园区边界示意图等图件;界址点坐标;区域范围规划审查图矢量数据、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矢量数据(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提供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矢量数据)。

  (八)被认定片区是否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以外,符合水土保持规划的证明材料。

  (九)园区设立的批准文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及内设机构的批准文件。

  (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一)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拟申报认定的化工园区经所在地经信、发改、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初审盖章后,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认定化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和科学论证,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对符合认定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等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认定建议,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只对相关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的条件进行认定,被认定的化工园区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和管理机构级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化工园区属地管理服务工作。被认定为化工园区的,按照化工园区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开展风险排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被取消化工园区认定的,按属地原则,由隶属政府依法依规责成园区管理机构对园内化工企业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园区命名,被认定为化工园区的,冠以行政区-(片区所在地)化工园区。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相关省级部门每两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复核工作,复核合格的,保留化工园区认定;复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取消化工园区认定。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等其他对化工园区负有管理职责的省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态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化工园区产业定位及优化调整、化工园区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化工园区所在省级开发区的扩区调位。自然资源厅负责化工园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有关管理。生态环境厅做好化工园区生态环境的指导监督工作。应急厅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及其他相关要求指导化工园区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